振泰檢驗 委託測試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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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泰檢驗 委託測試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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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測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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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與其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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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條款

檢測服務通用條款

  1. 一、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茲同意依本檢測服務通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和條件」)提供服務。本公司係為提出指示之個人/公/私/政府機關(以下稱「委託人」)提供服務,委託人必須遵守本條款與條件,其包括電話訂單和通過交付樣品之訂單;非經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接受委託人以外任何他人之指示。

  2. 二、

    本公司將優先選用衛福部食藥署之公告或建議方法,或引用合理之注意及技能執行;當委託人特定指示提供服務時,須經本公司確認同意,當無上述特定指示時,則依據:

    1. 本公司之任何內部標準作業規範、標準訂單表格所載之條款執行。
    2. 任何相關之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執行。
    3. 本公司保證以合理注意之義務及技術履行服務,及財務上考量善盡此等注意義務與技術提供服務。
  3. 三、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製作之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其上之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應屬於本公司所有;委託人於茲不可撤回授權本公司將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如委託人之指示,或依情況、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自由裁量交付予第三人。

  4. 四、

    本公司於樣品、材料、資訊等執行之檢驗或測試結果,或結果之評估乃根據技術標準、商業習慣、實務或依專業意見列入考量之情況,亦不表示對該樣品、材料、資訊等所抽取之同批產品表示任何意見。

  5. 五、

    本公司所製作之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僅反應執行時所紀錄,且於接受指示範圍內之事實,並依循本條款第二條規範執行。同時本公司無須且無義務提出報告特定指示範圍或相關適用範圍外之任何事實或情況。

  6. 六、

    本公司如有違約或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及技術而應承擔損失、損害或費用責任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所應負擔之責任總額,將不超過引起此等索賠之特定服務項目,按該契約規定應付費用或佣金的十倍;但對於任何間接衍生性損失,包括喪失利潤、未來可能交易、產量或委託人因而取消已締結之契約,本公司得不負賠償責任。

  7. 七、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公司延遲或不能依約履行服務「包括戰爭、內亂、徵用、政府或國會通過限制、禁令、法令、進出口管制、罷工或勞資糾紛(無論是否牽涉到本公司員工)、工作或材料取得困難、機器故障、天災或意外等」,委託人應給付本公司,實際發生的所有費用金額,依據實際已履行之服務部份,比例支付約定之費用或佣金;並且本公司就此解除服務未執行部份或全部之責任,或得取消或暫緩任何提供服務的契約,且不負相關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

  8. 八、

    本公司服務履行後或於應完成服務而未完成之日起之6個月內提出訴訟,否則本公司對委託人應免除就該服務因此而產生之損失、損害或費用賠償責任。

  9. 九、

    本公司履行服務期間,需要意料以外的額外時間或成本,本公司有權收取,合理反映本條款所述之額外時間及成本的額外費用。

  10. 十、

    本公司如因委託人之因素,未能於定義時間內或預計時間完成服務之提供,對於委託人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請見第十七條,委託人之義務)

  11. 十一、

    本公司應委託人所指示之工作如需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對指定樣品進行分析,本公司將接受此一分析結果,但對其之正確性不予負責。本公司如需見證委託人或第三方執行分析之過程,本公司得就委託人或第三方已就指定樣品、材料、資訊等執行分析進行確認,但對其正確性不予負責。

  12. 十二、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或轉包商執行測試過程中,委託人必須認知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在因必要之測試程序可能遭受破壞或毀損,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與必要測試相關作業而引起之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破壞或毀損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之相關法律責任,且得自行裁量將契約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委由代理人或包商履行。

  13. 十三、

    對樣品、材料、資訊等,進行試驗或分析後所作的報告、調查或檢驗證書中,只針對本公司對樣品、材料、資訊等具體意見,並不代表本公司對樣品、材料、資訊等所屬之整批貨物的意見。若需要對整批樣品、材料、資訊等意見,則必須事前以書面與本公司進行特殊安排,以便進行對整批樣品、材料、資訊等檢查及採樣工作。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檢查、試驗及報告僅屬委託人自身之判斷,責任悉由委託人自行單獨負擔。

  14. 十四、

    本公司檢驗人員如認為委託人指定之地點不適合執行樣品、材料、資訊等檢驗或檢查,或指定地點缺乏檢查或檢驗所必需的設備,則檢驗人員得視實際可行之指定地點取得貨物樣品、材料、資訊等,並於本公司所在地執行檢查或檢驗工作。委託人應負擔因此產生之所有成本及費用。裝運前貨物的檢驗或檢查,除非本公司及委託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本公司的檢驗人員應於樣品、材料、資訊等百分之百完成、包裝及標示後,方執行檢查或檢驗工作。

  15. 十五、

    本公司所有樣品、材料、資訊等出具報告後保留期限最多7天或依該樣品特性保留較短之期限,保留期限過後,本公司對該樣品不負任何責任。當委託人要求返還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時,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任何返還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前之包裝義務;委託人將負擔返還運費,若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需特殊處置,特殊處置費用由委託人負擔。且本公司決不對任何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運送過程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害,負任何相關法律責任。

  16. 十六、

    本公司其主管、受僱人、代理人或轉包承攬商都應享有本條款和條件,所規定之責任限制及補償保障。就此等限制及保障而言,本公司因此所簽訂之契約,不僅代表本公司,且同時以上述人員的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身分為之。

  17. 十七、

    委託人義務:

    1.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重製、複製、出版或對第三人披露上述資料內容之全部或其摘要(本公司有權及義務加以拒絕)。委託人並保證,其履行輔助人及代理人對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任何資訊,將善盡保密責任,不會出版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
    2. 確保及時提供本公司指示並附充分資訊,俾便本公司有利有效履行服務。
    3. 本公司所收受文件如反映委託人與第三方間約定或協議,如銷售契約、信用狀、提單等,上述等文件應僅作為參考,不得據以擴大或限制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或所承諾之義務。
    4. 容許本公司代表進行所有必要之接觸,必要時提供特殊的設備及必要人員,俾便有利有效履行服務。
    5. 於本公司履行服務期間,確保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及步驟,以保障工作環境、場所及設備之安全。其消除或補救本公司履行服務期間任何阻礙或干擾,並於檢查或檢驗後立刻重新包裝貨物。
    6. 請事先通知本公司與提供服務有關,所有實際或潛存已知危險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輻射、有毒物品或爆裂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或毒物等。
    7. 因本公司履行、意圖履行或不履行服務所致第三人之損失、損害或費用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而超過第六條所述單項服務賠償限額之部份。且本公司因對委託人提供服務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並且此等損失或損害並非出於本公司之錯誤、過失或故意違約,應保證使本公司及本公司主管、員工、代理人或包商不受上述內容損害並加以補償。
    8. 委託人應於本公司出示相關發票後,並在本公司以書面同意的期間內,如數支付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則應自發票日起按每月1.5%之利率加計利息至實際付款日為止。委託人同意並保證償還本公司因提供履行服務而發生之一切合理支出。假委託人如與債權人達成暫停償債安排、破產、負債大於資產、受清算管理、停業或無法支付其應付本公司款項之一部份或全部,本公司得要求委託人付清其應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外加利息以前,暫停履行任何服務,並立即停止核發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文件,並且不負任何責任。且不得因任何爭議、請求而扣留或延遲支付應付本公司之款項,或以此等應付款項抵銷其擬向本公司請求之款項。
    9. 委託人如不給付積欠本公司之款項,不論係因契約或其他原因,於委託人積欠本公司的所有請求或款項範圍內,本公司對其送交進行試驗的所有樣品、材料、資訊等,擁有一般及特殊留置權。其所有樣品、材料、資訊等留置期間,本公司有權對本公司保管下的樣品、材料、資訊等收取合理的儲存費用。在不損害本公司於上述的留置權及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若對樣品、材料、資訊等的試驗、檢查或檢驗是在本公司的場地進行,或委託人將樣品、材料、資訊等,送交於本公司場地以便進行服務;於本公司通知委託人領取其貨物(或其一部份)後,委託人應於七個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算)內將其領取,且委託人逾此期間委託人仍未領取貨物,本公司僅保留期限最多7天,並將此貨物視為已被拋棄或銷毀,或向委託人收取儲存費用。其相關費用包括本公司處理貨物時所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不管是因儲存、保險或是其他事項所致),且本公司在此明確聲明,對樣品、材料、資訊投保綜合保險,對本公司而言相當合理,但並非強制性的義務。在不損害本公司狀況下的留置權及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樣品、材料、資訊的危險及所有權應始終為委託人所有。
  18. 十八、

    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所有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皆應根據臺灣法律解釋及管轄;就任何仲裁或訴訟程序而言,本契約應視為在臺灣簽訂及履行。若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在臺灣法律下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皆不受影響或損害。

  19. 十九、

    對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條款和條件或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主張,應由本公司片面決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來仲裁決定。雙方得以合意指定一位仲裁人,若無法達成選定仲裁人之共識時,任一方得於發出共同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請求後,要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指定一位仲裁人。仲裁應在臺灣舉行,仲裁人應只有一位。

  20. 二十、

    委託人如對本公司之服務有抱怨之情事,請多加利用預設之顧客服務電話、傳真、網路信箱、通訊軟體、顧客滿意度調查表或逕洽業務負責人員等方式回饋,本公司將循內部程序處理,並回覆貴委託人。TEL:02-2698-1299、傳真:02-2698-1229、電子信箱:sales@sts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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