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先選擇您要送驗的產品類型,接下來的檢驗項目清單與申請單版面會跟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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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完後可直接下載與紙本相同版面的 PDF。
黃底欄位會呈現在報告上,請確認正確。
若與申請廠商相同,選第一項就好,不用重填。
一個項次等於一份報告,若有拆分報告需求,請依拆分需求填寫。
下方就是實際輸出的版面,請確認無誤後再下載 PDF。
振泰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茲同意依本檢測服務通用條款(以下稱「本條款和條件」)提供服務。本公司係為提出指示之個人/公/私/政府機關(以下稱「委託人」)提供服務,委託人必須遵守本條款與條件,其包括電話訂單和通過交付樣品之訂單;非經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接受委託人以外任何他人之指示。
本公司將優先選用衛福部食藥署之公告或建議方法,或引用合理之注意及技能執行;當委託人特定指示提供服務時,須經本公司確認同意,當無上述特定指示時,則依據: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過程中,所製作之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其上之一切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應屬於本公司所有;委託人於茲不可撤回授權本公司將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如委託人之指示,或依情況、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自由裁量交付予第三人。
本公司於樣品、材料、資訊等執行之檢驗或測試結果,或結果之評估乃根據技術標準、商業習慣、實務或依專業意見列入考量之情況,亦不表示對該樣品、材料、資訊等所抽取之同批產品表示任何意見。
本公司所製作之任何試驗報告、調查、檢驗證書或其他資料,僅反應執行時所紀錄,且於接受指示範圍內之事實,並依循本條款第二條規範執行。同時本公司無須且無義務提出報告特定指示範圍或相關適用範圍外之任何事實或情況。
本公司如有違約或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及技術而應承擔損失、損害或費用責任的索賠,不論其性質或原因,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所應負擔之責任總額,將不超過引起此等索賠之特定服務項目,按該契約規定應付費用或佣金的十倍;但對於任何間接衍生性損失,包括喪失利潤、未來可能交易、產量或委託人因而取消已締結之契約,本公司得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公司延遲或不能依約履行服務「包括戰爭、內亂、徵用、政府或國會通過限制、禁令、法令、進出口管制、罷工或勞資糾紛(無論是否牽涉到本公司員工)、工作或材料取得困難、機器故障、天災或意外等」,委託人應給付本公司,實際發生的所有費用金額,依據實際已履行之服務部份,比例支付約定之費用或佣金;並且本公司就此解除服務未執行部份或全部之責任,或得取消或暫緩任何提供服務的契約,且不負相關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
本公司服務履行後或於應完成服務而未完成之日起之6個月內提出訴訟,否則本公司對委託人應免除就該服務因此而產生之損失、損害或費用賠償責任。
本公司履行服務期間,需要意料以外的額外時間或成本,本公司有權收取,合理反映本條款所述之額外時間及成本的額外費用。
本公司如因委託人之因素,未能於定義時間內或預計時間完成服務之提供,對於委託人所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請見第十七條,委託人之義務)
本公司應委託人所指示之工作如需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對指定樣品進行分析,本公司將接受此一分析結果,但對其之正確性不予負責。本公司如需見證委託人或第三方執行分析之過程,本公司得就委託人或第三方已就指定樣品、材料、資訊等執行分析進行確認,但對其正確性不予負責。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或轉包商執行測試過程中,委託人必須認知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在因必要之測試程序可能遭受破壞或毀損,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與必要測試相關作業而引起之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破壞或毀損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之相關法律責任,且得自行裁量將契約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委由代理人或包商履行。
對樣品、材料、資訊等,進行試驗或分析後所作的報告、調查或檢驗證書中,只針對本公司對樣品、材料、資訊等具體意見,並不代表本公司對樣品、材料、資訊等所屬之整批貨物的意見。若需要對整批樣品、材料、資訊等意見,則必須事前以書面與本公司進行特殊安排,以便進行對整批樣品、材料、資訊等檢查及採樣工作。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檢查、試驗及報告僅屬委託人自身之判斷,責任悉由委託人自行單獨負擔。
本公司檢驗人員如認為委託人指定之地點不適合執行樣品、材料、資訊等檢驗或檢查,或指定地點缺乏檢查或檢驗所必需的設備,則檢驗人員得視實際可行之指定地點取得貨物樣品、材料、資訊等,並於本公司所在地執行檢查或檢驗工作。委託人應負擔因此產生之所有成本及費用。裝運前貨物的檢驗或檢查,除非本公司及委託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本公司的檢驗人員應於樣品、材料、資訊等百分之百完成、包裝及標示後,方執行檢查或檢驗工作。
本公司所有樣品、材料、資訊等出具報告後保留期限最多7天或依該樣品特性保留較短之期限,保留期限過後,本公司對該樣品不負任何責任。當委託人要求返還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時,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任何返還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前之包裝義務;委託人將負擔返還運費,若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需特殊處置,特殊處置費用由委託人負擔。且本公司決不對任何全部樣品、材料、資訊等運送過程所產生的損失或損害,負任何相關法律責任。
本公司其主管、受僱人、代理人或轉包承攬商都應享有本條款和條件,所規定之責任限制及補償保障。就此等限制及保障而言,本公司因此所簽訂之契約,不僅代表本公司,且同時以上述人員的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身分為之。
委託人義務:
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所有契約及本條款和條件,皆應根據臺灣法律解釋及管轄;就任何仲裁或訴訟程序而言,本契約應視為在臺灣簽訂及履行。若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在臺灣法律下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皆不受影響或損害。
對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條款和條件或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主張,應由本公司片面決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來仲裁決定。雙方得以合意指定一位仲裁人,若無法達成選定仲裁人之共識時,任一方得於發出共同選定仲裁人之書面請求後,要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指定一位仲裁人。仲裁應在臺灣舉行,仲裁人應只有一位。
委託人如對本公司之服務有抱怨之情事,請多加利用預設之顧客服務電話、傳真、網路信箱、通訊軟體、顧客滿意度調查表或逕洽業務負責人員等方式回饋,本公司將循內部程序處理,並回覆貴委託人。TEL:02-2698-1299、傳真:02-2698-1229、電子信箱:sales@sts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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